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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辽宁科技学院章程

序言

辽宁科技学院前身是始建于1948年的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先后经历了本溪煤铁公司工业专门学校、本溪钢铁工业学校、本溪钢铁学院、本溪钢铁学校等阶段。2000年本溪市高等职业专科学校、本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并入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由原冶金工业部划转辽宁省、本溪市联办共管,以辽宁省管理为主。2004年5月12日,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辽宁科技学院,划转辽宁省管理。

学校2015年获批辽宁省首批本科向应用型转变试点高校,2016年获批国家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本科高校实验实训平台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改革项目,2017年获批辽宁省本科向应用型转变示范高校,2017年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2020年获评教育部首批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优秀项目单位,2021年获批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应用型本科高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辽宁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LNI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中国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街道香槐路176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lnis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坚持应用型、地方性、行业性、国际化办学定位,立足冶金行业,面向产业升级,深化产教融合,全面建设东北区域具有影响力、示范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传承东北抗联精神和弘扬红色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经、管、教育、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大力开展校企合作,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岗位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围绕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开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技术应用性研究,为产业数字化升级、区域智能化发展和特色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教育为主,视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适当开展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实际,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开展招生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二)设置和优化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优秀特色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依法确定和调整各类各层次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评价,接受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贯彻落实国家教材建设有关政策,成立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教材编写、选用、审核管理制度。

(十一)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党委委员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研究解决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合作项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四)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程规划、重要人才政策以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5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等项目,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及对外财、物支配,校办产业政策,预算外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六)研究决定省部级以上表彰推荐,校级表彰事项。

(七)研究决定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处理校园综合治理、紧急突发事件及其他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问题。

(九)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十)决定召开全委会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十一)需要由党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全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会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表决事项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学校制定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并按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辽宁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与辽宁省监委驻辽宁科技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是学校行使党内监督和监察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组织开展遵守纪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优势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相关单位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人员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申请设置或撤销的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受理、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并关心学校发展、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

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务的工作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裁决学位授予争议事项。

(三)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决定或决议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评定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三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院(系、部)(以下简称教学单位)、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新增、调整或撤销。

教学单位为独立建制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教学单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以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学术分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内部治理的基本架构。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教学单位党组织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院长(系、部主任)是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单位的事业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系、部主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教学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无行政负责人的单位,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教学单位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教学单位设立的基层学术委员会,按《辽宁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分委员会按其章程履行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各机构和党组织按照学校规定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可独立建制,也可附属于有关教学单位。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任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者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各自章程运营管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公开招聘各类人员。教职工聘用和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聘任制度等。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范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六)对学校各项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申诉与救济机制,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首要标准,纳入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指标体系,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兼职教师、进修培训等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对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注重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在关心教育下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三)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以及困难补助。

(五)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符合授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刻苦学习,诚实守信,完成规定学业。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增强体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维护好校园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劳动等课外活动;支持并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服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自主创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艺术实践、劳动参与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进修等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鼓励和支持教学单位和教职工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和审计监察等制度,严格预算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资金和校名、校誉及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推进协同创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友会。曾在学校学习或者进修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均为学校的校友。校友会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发展。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置教育基金会,接受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明道明德 求新求实。

第七十八条 学校精神:坚韧不拔 百炼成钢。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主体图案由相互交融的原子符号形成“人形”,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图形包括校名、英文译名、建校时间(1948)。

学校徽章是红底印有黄色徽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的标准色为蓝灰色。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校名的红色长方形彩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辽宁科技学院之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7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或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全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辽宁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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