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2013-12-06

辽宁科技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和《辽宁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设有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所有二级单位,均应建立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职工大会)。二级教职工大会在业务上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委员会指导。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是院(系、部)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也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院(系、部)事务的重要形式。应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校、院(系、部)中心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学、科研、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费使用、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领导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依法监督领导干部的工作,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必要时可以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并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报本部门的重要事项,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大会的有关决议,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和行政系统行使职责范围内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一般应当在学校教代会召开前进行),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工作经党政工共同研究,认真筹备,且有2/3以上的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大会。会前应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提交书面报告,会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第十条 二级教职工大会的领导机构是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分工会主席主持会议,不再设立主席团。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各分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二级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闭会期间负责日常性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参加教职工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向本单位的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的权利。所在单位二级教职工大会实行提案工作制度的,有提出议案和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本单位行政工作及二级教职工大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掌握教职工大会工作的业务知识,提高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参加二级教职工大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努力宣传、贯彻会议精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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