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2013-12-06

辽宁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教代会)制度,提升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水平,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方针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中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长应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年会上向代表们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协助教代会工作并承担有关具体任务。教育教职工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籍在岗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教职工代表以各分工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组决定。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学校内部调动离开原选举单位的原则上不保留代表资格。

(二)教职工代表退休后,或离校学习、工作1年以上,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工会对代表定期培训考核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教代会会议,不承担代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调整。

(四)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五)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三)下次教代会上报告有关代表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可邀请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方面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1/5

特邀或列席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团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委会及校工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校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四)有关方面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提出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选举办法(换届时)。

(六)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七)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八)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向党委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3人提出后,须有3人以上(含3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应为正式代表)。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达承办部门处理。 

2.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3.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4.重要提案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

5.涉及全局的重要提案需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校长作学校行政工作报告。

(二)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学校财务预决算情况报告。

(五)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执委会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

(七)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根据需要大会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3.将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设立教代会执委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执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1.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活动,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2.主持召开届内大会,审议提交教代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议题及决议和决定,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和决议草案,组织与会议有关的各项活动。

3.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就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议题,组织开展咨询、巡视、听证和维权活动。

4.领导校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指导开展二级教职工大会工作。

5.处理其它与教代会有关的问题。

(二)教代会执委会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及有关校务公开等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会执委会的成员及产生

1.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分管领导、工会负责人、中层干部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其中,学校分管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3.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讨论并进行大会选举。

4.执委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执委会会议每学期应召开1次。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执委会成员担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报教代会执委会审定。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

3.制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科技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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