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合作处


 


规章制度

一、外事管理规章制度

二、外国文教专家管理规章制度

三、外国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外事管理规章制度

 

    1 、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做有损于祖国利益的事,不说有损于祖国利益的话。
    2 、注重政治学习,保持清醒头脑,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感性,在吸收外国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同时,自觉抵制外国不良因素的影响。
    3 、认真研究和掌握对外交往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知识。
    4 、遵守外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办事。
    5 、树立外事意识和服务意识,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创新敬业精神和较强的公关能力。
    6 、反腐倡廉,严格遵守外事接待工作中的有关纪律和规定,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形象。
    7 、尊重外国专家和外国留学生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他们要关心、细心、耐心,要热情友好,以诚相待,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8 、加强外语交际能力的培养,不断拓宽知识面,熟悉国际交往中的有关习俗和一般策略。
    9 、加强涉外保密意识,严守国家机密,正确处理友好与保密的关系,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10 、熟练掌握现代办公手段,提高外事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11 、热爱本职工作,奉献进取,开拓创新,积极为本部门谋求发展的思路。
    12 、如实反映我院外事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13 、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早退,每天工作要有计划,做到有条不紊,一丝不苟。
    14 、诚实守信,理性公正,自律宽容,乐观豁达。
    15 、团结同事,工作中相互配合,能即刻完成的事情绝不推迟。
    16 、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应及时沟通协调,能自己处理的绝不上交领导。
    17 、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制度改革。
    18 、接待外来办事人员时,态度热情大方,说话得体,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19 、接听电话时语气温和,耐心回答,树立良好的职业素质。
    20 、不断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每周安排一次学习时间,写出学习读书笔记,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21 、仪态大方,举止端庄,办事干练,注重自己的外表形象。
    22 、衣着职业化,整洁干净 , 不穿奇装异服。
    23 、办公室内保持整洁干净,桌面上的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24 、爱校如家,厉行节约,从一点一滴做起,节约学校的各种资源。
    25 、树立安全意识,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盗工作。


 

 

外国文教专家管理规章制度

 

    为使我院聘请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最大限度的发挥外籍专家、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确保我院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在新世纪、新形式下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则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文化、吸收他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专家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学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应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应根据专家的学术、业务专长,正确发挥其作用。同时,有关部门要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熟悉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增进互相间的了解和友谊。


二 聘用目的

    通过 教授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新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学院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外语学科、重点学科、涉外学科。


三 聘用管理

(一)聘用条件:

1、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聘请对象为外籍语言教师,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近学科学士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言语调规范。

2、聘请对象为外国语言专家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近学科学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具有二年以上教学经验。

3、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专家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

4、在本国无法律纠葛。

5、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二)专家人选确定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在一周试用期满后与聘用专家签订外专局制定的标准合同。

(三)专家到任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应向专家介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我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情况。帮助他们了解中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四)实行归口管理:我院的专家管理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制度。国际交流合作处要认真研究专家工作的特点,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 教学管理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专家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为外籍专家配备合作教师,主动搞好同外籍专家的合作共事关系,协助外籍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担任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帮助解决教学中遇到的困难。

(二)有计划地安排骨干教师向外籍专家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注意收集和积累外籍专家的讲课资料,使他们能逐步接替外籍专家开设的课程。

(三)与外籍专家商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外籍专家的教学工作量。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语言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为 16 — 20 学时,专业专家为 12-16 学时。定期检查教学计划实施情况。

(四)对外籍专家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在教学上允许外籍专家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解释。院系领导应经常与外籍专家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问题,欢迎他们参加本单位有关业务和学术活动。

(五)为外籍专家提供教材、教学资料、工具书和教具等,并负担教学中所需费用。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有条件的系部应为外籍专家提供办公场所。

(六)我院教师与外籍专家要互相尊重,各聘请单位领导要积极带头并鼓励师生与他们多接触,交朋友,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学生要尊重外籍专家,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对外籍专家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院系转达,商讨解决。

(七)外籍专家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调课,更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须事先征得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八)外籍专家应邀到兄弟院校兼课或讲学,必须征得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九)外籍专家应按照聘请单位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应鼓励外籍专家使用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外籍专家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纳。

(十)应尊重外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


五 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辽宁科技学院工作的外籍专家、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二)在辽宁科技学院工作的外籍专家、教师必须维护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尊重各国人民间不同的种族、宗教和风俗习惯。

(三)在辽宁科技学院工作的外籍专家、教师必须遵守辽宁科技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教学计划和安排。

(四)为了您本人和其他外籍专家的安全,请您遵守辽宁科技学院住宿管理规定:

1 、您的客人,包括您的朋友,晚 11 点后,不允许在您

的房间逗留或住宿。

2 、为确保住宿安全,不要借用他人钥匙,或者将本人

房间钥匙借给他人使用;外出时请关好窗户、锁好房门。

3 、不得携带禽畜、各类宠物和其他有碍卫生的物品及

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楼内不得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4 、严禁在楼内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活

动,不得张贴、传播淫秽画片、录音、录像及 VCD 、 DVD 等。

5 、为了不打扰他人,请不要在楼内酗酒、喧闹或播放

高音音响,不得在楼内开展体育活动。

6 、为保证住宿环境的整洁、舒适,禁止乱扔果皮、烟

头、瓜皮,不向窗外抛掷垃圾、物品。

7 、为保证安全,离房时,请熄灭火种(如烟头),切

断所有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8 、爱护配备物品和公共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9 、为了方便国有资产管理,未经允许,请不要随意搬

动或调换学院为您提供的设施。

10 、不要在房间内放置贵重物品;现金请存入银行。

11 、离开中国时,请将所有钥匙归还国际交流合作处。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一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

 

(一)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做任何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情。

(二)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彼此尊重各个国家和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尊重教师和学院的工作人员,团结同学,不做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

(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学院的教学生活秩序。

(四)未经事先申请并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和留学生住地散发、张贴、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能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各类集会、舞会,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

(五)留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校内外兼职和打工,凡应聘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并得到许可。

(六)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院纪律,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性骚扰或者其它不良行为。

(七)学院为留学生组织的活动或各类优惠服务,只限留学生本人参加和享受,各类票证不得转让或转卖,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及时将票证退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八)违犯以上各条例和其它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勒令其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立即回国,如果是公费生由我方将情况通知派遣单位。

(九)学院对学习成绩优秀、遵守我国法律和校纪校规、尊重老师和学院工作人员、团结同学、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授予称号等。

 


二 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1 、我院每年九月初和三月初开学,留学生应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在开学前两天到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开学后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学费不退。

2 、新生报到注册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以下手续:

交验本人护照、《辽宁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长期留学人员必须持“ X ”签证。短期留学人员可持“ X ”或“ F ”签证。

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交 2 寸像片 8 张。

到本溪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外国人居留证》手续。

领取学生证,购买教材。

3 、参加半天的入学教育,听取国际交流合作处介绍外国人在华应遵循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条例。

( 二 ) 考勤

1 、在我院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留学生,须按规定时间返院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一周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 、留学生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不得随意出入教室、吃东西或做其它影响课堂秩序的事情。

3 、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

4 、凡未请假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旷课达到一定的

学时数者,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对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 3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 40 学时者,不发结业证书;达 50 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 、留学生按中国的节假日规定及学院规定的寒暑假放假。各国的节日学院不放假。

( 三 ) 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1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2 、语言课程考试分笔试和口试,实行百分制和“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分制。

3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

4 、考试成绩不及格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按补考考试成绩记分。

5 、留学生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开具学习证明。未学完规定的课程、不参加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开具学习证明。

( 四 ) 休学、转学、退学、延长学习期限

1 、休学: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院学习者,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休学手续。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缩短居留证,办理离院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复学时持休学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应在复学前二个月将健康康复证明寄给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来华复学。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到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 、转学:申请转学需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并经过所转学院开具证明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3 、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需提交申请书,说明理由和延长时间。申请应在结业前两个月提出,经审批后,办理延长学习手续。凡不努力学习,有违反中国法律、法令和学院纪律现象者不予延长学习期限。

4 、退学:留学生退学必须提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然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退学之后一周内离开学院。

(五)离校

1 、凡学习期满的留学生,应于每学期结束后十五日内离开学院,离校前应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办理手续 ,(结清各类费用,领取学习成绩单和学习证明书,并同时交回学生证)。

2 、因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的留学生在离校前也必须办理上述手续。  

 

三 外国留学生办理出入境签证、居留证、旅游

签证、学生证、户口变更、院外住宿、报失、

补办护照、居留证等事项须知

 

(一)留学生报到后须及时与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申请办理居留证手续。办理居留证期限:要求自入境之日起 30 天内办理完毕。过期未办者将被罚款。办理居留证须交验本人护照、签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 JW202 )、《辽宁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辽宁省卫生检疫局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填写“外国人居留申请表”并由学院加盖公章。

(二)带本人近期照片 2 张到本溪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三)留学生因病因事回国以及假期去其它国家和境外地区、旅行须提前十天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出入境签证手续。

(四)在学习期间,居留证延期、变更、户口迁入或迁出等须提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去本溪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五)办理出入境签证、居留证、延期、变更,按公安局规定交费,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六)持有效签证或居留证,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须事先向本溪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对于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留学生只能在节假日和寒暑假外出旅行,学习期间不能请假外出旅行。

(八)留学生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学生证如果丢失,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补办。如果丢失护照、居留证应于丢失的当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写出书面丢失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本溪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有关补办手续。外国人居留证遗失除了应当及时向本溪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声明作废,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九)在校外(非涉外宾馆、当地居民、公寓、私人住宅等处所)住宿者须事先向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当地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房主向外籍人员出租房屋的许可证明;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经本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方可住宿校外。对于不能提供上述全部证明又不听学院劝告教育、在校外住宿满十五天者,学院视其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资格并通报本溪市公安局。



→ 2006年3月8日,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总领事康大卫先生来溪访问。


→ 2006年7月3日,丹麦沃丁堡市政府代表团莅临我院。


→ 2006年9月12日,丹麦沃丁堡代表团再次来访。


→ 2007年1月4日,我院颁发了第八届白川奖学金。


→ 2007年1月29日,韩国斗源工科大学代表团来我院进行友好访问。